印发单位: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2026‑08‑03 印发,共七章 55 条,覆盖分布式光伏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 号)制定。
一、项目分类(四类)
表格
| 项目类型 | 核心界定 |
|---|---|
|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 | 自然人住宅、庭院,公共连接点≤400V,装机≤50kW |
|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 | 村集体、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拥有居民住宅屋顶,≤400V,≤50kW,允许多点合并备案 |
|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 | 建筑物屋顶,公共连接点≤10kV,单项目装机≤6MW;自发自用比例不作硬性要求,可全余电上网 |
|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 | 建筑物附属场所,35kV 接入≤20MW;110kV 接入≤50MW,可专线用户侧供电,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
特殊项目归类边界
农光 / 渔光 / 林光:交流装机≥6MW → 集中式管理;<6MW 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
道路 / 边坡光伏: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内道路 / 边坡 → 工商业分布式;红线外公共道路边坡 → 集中式。
地面光伏、常规农渔光大型项目,归入集中式光伏管理,不适用分布式政策。
禁止各地以特许经营权、排他租赁、区域垄断控制屋顶资源;不得设置本地分公司、保证金、强制配套产业等开发门槛。
二、备案管理(第三章)
备案机关: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跨县项目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开工前完成备案。
备案主体:谁投资、谁备案。自然人户用可电网代理备案,也可自行备案;其余项目由投资方备案。
备案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发电场址权属证明;农村集体无产权证建筑,乡镇出具权属证明即可。
建档立卡:并网后 1 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平台填报;自然人户用由电网代为填报,工商业由投资方填报。
监管核查:备案机关可开展现场核查,清理长期不开工项目;虚假备案责令整改并处罚。
三、建设管理(第四章)
建筑安全:利用既有建筑屋顶,必须先做建筑结构、消防、防水、防雷评估;新建鼓励 BIPV 光伏建筑一体化。
参建单位: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具备对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竣工验收:投资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后向备案机关报备竣工信息。
安全责任:投资方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可委托运维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
四、电网接入(第五章)
县域配网承载力评估,按季度发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预警,引导光伏优先在负荷高、消纳好区域开发。
限时办结:
并网意向书、接入方案,电网2 个工作日书面回复;
35kV 及以下项目接入答复 10 个工作日;110kV 项目 20 个工作日。
工程划分: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投资;用户侧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方投资;电网免费安装双向计量表,分别计量总发电量、上网电量。
“四可” 硬性要求:新建分布式光伏必须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35kV 及以上、交流≥10MW 项目需具备 AGC/AVC 调控能力。
接入服务公平无歧视,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
五、运行与市场交易(第六章)
户用(自然人 / 非自然人户用):可全额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
一般工商业:可全部自用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无强制自用比例;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大型工商业: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现货 / 中长期电力市场;负荷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变更备案转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市场注册:并网后 1 个月内完成电力市场主体注册;按照浙江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方案执行,无固定标杆电价。
允许开展用户侧专线绿电直供模式,按规定承担输配电价、基金附加。
六、安全、监管与附则(第七章)
多部门分工:能源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接网公平性、市场交易监管;电网负责调度、接入改造;住建、应急、消防各司其职。
运维管理:定期巡检,做好消防、防雷、电气安全;网络安全防护,落实电力监控安全要求。
存量项目:细则实施前已备案、已并网存量项目,按原有政策继续执行;需要变更的按新规办理变更备案。
效力: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有省内分布式光伏相关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文件获取渠道
官方:浙江省能源局官网搜索标题下载 PDF 原文;
配套:省光伏行业协会发布《一图读懂》图解材料,便于快速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