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国家发改委就《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替代 2014 年 21 号令(2015 年实施),征求意见周期:2026‑08‑28 至 2026‑09‑27。
背景:适配新型电力系统,补齐储能、分布式新能源等新业态监管;解决旧版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监管缺少规章依据、罚则偏原则、实操性不足的痛点。
一、监管体制重大调整:条块结合,补齐地方监管权责
监管主体扩容:国家能源局 + 派出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承担电力安全监管,在规章层面正式赋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执法履职依据,改变过去仅能源局派出机构单线监管模式。
要求地方按就近就便、分类分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管机构需配齐执法装备、建立电力安全专家库,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确立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创协同共治原则,固化厂网协调、重要输电通道联防联控机制。
二、压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大幅细化)
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全面升级企业安全义务:
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硬性要求;规范劳务派遣、外包用工安全管理。
强化风险分级管控 +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衔接《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重大隐患上报、停产治理、复工评估流程,隐患治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新疆维吾尔。
覆盖全场景:发电、电网、储能、并网新能源、电力调度、水电站大坝、电力建设;强化监控系统(二次系统)网络安全责任。
应急管理:完善预案、演练、事故上报、现场处置,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事件。
三、重点强化调度、并网新业态责任(新型电力系统核心)
电力调度机构安全责任单列强化:调度运行、并网管理、涉网安全、二次系统安全、故障处置的法定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调度的专业管理与技术指导义务。
把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用户侧并网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并网主体必须落实涉网安全,不再只约束传统电厂电网。
厂网界面安全责任进一步划清,解决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后的安全边界模糊问题。
四、监管手段与法律责任
监管工具法定化:现场检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信用惩戒正式写入规章。
罚则从旧版原则化修改为可执行条款:对电力企业、调度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设置处罚;针对隐患拒不整改、事件瞒报、阻碍监管等行为设置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落实企业负责人追责机制。
对地方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同样设置约束条款。
五、和近期另一份征求意见文件联动
表格
| 文件 | 发布 | 核心方向 |
|---|---|---|
|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 | 2026‑08‑31 | 配网可开放容量季度公开,解决新能源 / 用户并网信息不对称,侧重营商环境、信息披露 |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6‑08‑28 | 电力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储能、新能源并网安全、地方监管权责、隐患治理、处罚,侧重安全底线 |
两份文件一前一后,一个解决 “能不能并网(容量公开)”,一个解决 “并网之后怎么守住安全”,形成新能源并网完整制度闭环。
六、意见反馈渠道
登录国家发改委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求专栏在线提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