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调查背景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此前,商务部已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了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后韩国税率调整为4.4%~113.8%),实施期限为5年,并经过续期,续期至2025年1月。
二、调查申请与审查
2024年11月18日,商务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三、调查内容与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此前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包括: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四、调查安排
调查时间: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五、复审期间反倾销税征收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此前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综上所述,商务部对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是一项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旨在维护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