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与运营规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管理
项目分类与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由自然人选择自行备案或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建设,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由投资主体备案。
一般工商业:利用公共机构及工商业厂房建设,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由投资主体备案。
大型工商业:接入用户侧电网或专线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总装机容量≤20兆瓦)或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50兆瓦),由投资主体备案。
备案流程与要求
备案原则:遵循“谁投资、谁备案”,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禁止行为:非自然人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已备案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主体,需告知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
信息真实性:投资主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新老政策衔接
存量项目: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运营规范
并网与消纳
电网接入:电网企业需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发布和预警机制,新建项目需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
消纳机制:电网企业按季度发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及预警信息,引导科学布局;对承载力饱和的“红区”(如山东、河南部分区域)暂停新增备案,黄区、绿区则分级管理。
上网模式
自然人户用与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用电量占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但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参与现货市场。
电费结算与市场化交易
费用承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需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费用。
专线供电: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需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技术标准与安全要求
设备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需符合DL/T596规定。
安全规范:运行维护企业需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等级资质,运行维护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高压/低压)操作证》等相关证件。
三、监管与保障
行业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用户权益保护
禁止行为:禁止地方政府以特许经营、强制配套产业等方式限制开发主体,保障屋顶资源公平开放。
合同规范:推广农户屋顶租赁标准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金融风险。
政策创新
探索模式:鼓励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调度,支持工商业项目专线供电。
市场机制:分布式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化交易阶段,需承担系统备用费、交叉补贴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