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类型项目自用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
政策核心内容
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要求
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项目,需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50%,且不影响农业设施原有用途及安全保障。
除上述场景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项目自用比例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
项目分类管理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等农村公共建筑物,或村庄建设用地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电压等级≤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6兆瓦。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电压等级>10千伏(20千伏)或总装机容量>6兆瓦,且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电压等级不超过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总装机容量≤50兆瓦。
并网与备案管理
项目投资主体需合理利用现有供电线路,确定总装机容量。
已备案项目若发生法人、建设地点等变更,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及并网手续。
大型工商业项目负荷变化时,可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需经地级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并网。
接网消纳与电网升级
省能源局按季度发布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及预警等级,引导项目科学布局。
电网企业需评估承载力并提出提升措施,对暂无开放容量的地区提出解决方案,并提前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
政策亮点与影响
促进自发自用,减少弃光
对农业设施相关的一般工商业项目设定自用比例下限,推动光伏发电就地消纳,降低对电网的依赖。
其他类型项目自用比例灵活,适应不同应用场景需求。
优化项目布局,避免无序开发
通过接网消纳信息发布,引导投资主体避开容量饱和区域,提升项目成功率。
电网企业提前升级配电网,保障项目接网消纳能力。
支持大型工商业项目转型
允许负荷变化的大型工商业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提供政策灵活性,适应市场变化。
实施背景与依据
国家政策导向: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
广东省实际情况:结合省内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的实际,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与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7日至9月26日。
反馈方式: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意见,单位反馈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需附姓名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