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确实在鼓励土地资源集中连片、电网接入条件良好的产煤区规划建设大型光伏基地。这一举措旨在加快发展矿区光伏风电产业,推动煤炭与新能源的融合发展,促进煤炭行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政策背景与目标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托煤炭矿区的资源要素,大力发展新能源,有序实施矿区清洁能源替代,推动煤炭产业链的延伸发展。到“十五五”末,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将取得显著成效,煤炭矿区光伏风电产业发展模式基本成熟,电能替代和新能源渗透率大幅提高,建设一批清洁低碳矿区,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动能将进一步增强。
主要任务与措施
加快发展矿区光伏风电产业:
有效盘活矿区土地资源:在光照资源丰富的矿区,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广场、排土场、复垦区等场地,加快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推动新能源发电就近就地消纳,为矿区提供更多绿色电力。
规划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拥有集中连片土地资源、具备良好电网接入条件的产煤地区,规划建设大型光伏基地,提升新能源的规模化开发水平。
创新“光伏+”多元业态发展模式:支持在煤矿复垦区发展光伏和农林业种植、畜牧饲养等,实现空间互补集成应用;在成塘成湖的采煤沉陷区建设水上光伏电站,推广应用光伏和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一体化模式,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有序推进风电开发:在风力资源充沛的矿区及周边区域,统筹电网承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有序推进集中式、分散式风电开发。
积极推动矿区用能清洁替代:
加快煤炭生产重点环节的电气化改造,推广电驱钻机、电动铲机等装备应用,扩大终端用能设备电气化比例。
推进矿区运输设备的新能源替代,在有条件的露天煤矿规模化应用电动、氢能矿卡,井工煤矿根据运输方式逐步应用电动矿用无轨胶轮车,提升矿区运输系统的清洁低碳化水平。
支持矿区结合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站、加氢站,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完善矿区绿色交通服务基础设施。
加快淘汰矿区内低效落后老旧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电锅炉、生物质锅炉、瓦斯氧化供热锅炉、清洁高效煤粉锅炉等先进锅炉,降低矿区自用煤消耗。
稳步推进矿区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
统筹考虑井筒保温及地面生产、生活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实施矿区清洁供热。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发展浅层地热能供暖,加大中深层地热井下换热供暖技术推广,推动矿区地热能规模化开发利用。
支持矿区依托屋顶、空地等闲置空间,发展分布式太阳能供热供暖。
有效利用矸石电厂热源,加大矿井乏风余热利用、煤矿瓦斯氧化供热等应用力度,探索矿区多热源联合供热。
在生物质资源条件有保障的前提下,支持矿区利用煤与生物质耦合燃烧热电联供技术发电供热。
探索矿区可再生能源制冷技术创新应用,有效治理井下高温热害。
创新矿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方式:
因地制宜建设“源网荷储”协同控制的矿区智能微电网,推动矿区光伏风电、瓦斯发电、多元储能、智慧能源管控系统等一体化开发运行,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矿区科学实施碳汇林草项目,协同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和固碳增汇。
推动煤炭产业链延伸与新能源发展协同互促:
积极支持煤炭企业统筹煤炭与煤电、新能源产业布局,加大清洁高效火电、新能源等产业投资开发力度,提升一体化协同融合发展效益,逐步向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转型。
推动矿区坑口煤电实施新一代煤电改造升级,鼓励与新能源联营发展和优化组合,增强能源供给体系稳定性。
加强煤矿瓦斯全浓度利用,积极发展瓦斯发电、供热、提纯等利用方式。
优化产业链布局,鼓励煤制油气和煤化工项目开展规模化绿电、绿氢利用替代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应用,有效降低煤炭转化碳排放水平。
支持煤炭企业开发碳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新能源发电材料等创新型产品,打造煤基产业链绿色发展新亮点。
政策协同与支持
纳入规划:国家将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纳入“十五五”能源及煤炭、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重点任务举措突出抓好推进落实。
要素保障:支持地方统筹规划矿区土地资源,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强化矿区发展新能源产业要素保障。
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项目的信贷支持。
并网保障:电网企业加强与矿区新能源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衔接,保障矿区新能源项目并网发电。
市场参与:鼓励矿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直接参与或以聚合模式参与电力市场。
评估与协调:国家能源局强化行业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和跟踪评估,完善支持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