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自2026年起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价目的
构建科学、系统、动态的电力市场评价体系,统筹安全保供、绿色转型、经济效率等多重目标,全面准确评价电力市场运行成效,为电力市场建设和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进一步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评价重点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应结合市场建设情况开展多维度综合评价,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电力市场运营效果:包括市场建设进展、技术标准、市场运营、市场共治、监管效果等。
市场作用发挥:包括要素流通、安全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经营主体可持续性发展:包括经营状况、主体培育、市场满意度等。
市场竞争充分度:包括主体行为、市场集中度等。
三、评价方式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电力市场运营实际,评价指标的实用性、易获得性以及代表性等,逐步建立电力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完整、准确、全面反映市场多维评价内容,并适时动态调整和完善。
建立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电力市场评价标准规范,规范化开展评价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评价过程中,既注重定性分析,也注重定量分析,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过程和效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聚焦市场规则设计、执行与动态运行情况;效果评价主要衡量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福利分配及政策目标达成度等。
四、数字化支撑
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对电力市场评价的支撑作用,强化电力市场评价与数字化监管的工作协同。实现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对市场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波动、潜在风险和市场效率问题,提升评价的时效性和响应速度。推进市场评价智能化,逐步推动将市场评价由“描述性”升级为“预测性”,实现市场评价可观、可测、可感,为主动防控市场风险、优化市场规则、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关键支撑。
五、组织保障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组织,市场运营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参与。省级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市场运营机构等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电力市场评价,持续做好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组织及参与电力市场评价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专业、全面开展电力市场评价,形成公正客观的评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