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

华为智能光伏服务商    

华为智能光伏控制器、华为逆变器、光伏数据采集器

网站公告
1、华为并网逆变器20KW~40KW活动价,量大价格从优! 2、高压型号196KW、250KW、300KW大量库存,需要的朋友可联系18520143666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姚经理
  • 电话:18520143666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徽就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新闻中心
安徽就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43        返回列表

安徽省就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核心内容与分析如下

一、征求意见背景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要求,有序推进省内绿电直连项目建设,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于2026年3月13日发布公告,就《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绿电直连定义与模式

绿电直连是指新能源项目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是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这种模式可分为两类:

  1. 并网型项目: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等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2. 离网型项目: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等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

三、适用负荷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绿电直连的适用负荷范围覆盖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

  1. 新增负荷

    • 已取得相应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但配套电网工程尚未开工项目的用电负荷。

    • 在同一产权范围内扩建,与存量负荷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且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用电负荷。

  2. 存量负荷

    • 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前提下,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 国家级及省级零碳园区内的企业、长三角算力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项目以及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四、支持政策与措施

  1.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向用户专线供电。

  2.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安徽省绿电直连项目投资建设,拓宽投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

  3. 合理确定储能配置比例:储能设施参照用户侧储能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储能配置比例,分析配储对于增强系统调节能力和满足峰谷差率、电能质量管理要求等方面的作用。

  4. 明确量化指标: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五、实施与管理要求

  1. 整体方案合理:绿电直连项目应编制包括电源、负荷、储能(若有)、直连线路和接入系统的整体化方案,合理确定建设内容与实施计划,并以专门章节评估系统风险、用电安全、电能质量等,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2. 投资边界清晰: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项目电源及直连专线由负荷或发电企业投资,也可由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调度运行、安全维护、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3. 调度管理规范:项目应切实履行维护电力平衡、参与电网调峰和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义务,接受调度机构依规开展的技术监督。

  4. 整体参与市场:并网型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5. 合理缴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6. 计量结算准确:并网型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由电网企业统一进行电费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在内部发电、厂用电、储能等关口免费安装双向计量装置计量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月同步至安徽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绿电交易结算与绿证核发的依据。

六、征求意见期限与反馈方式

本次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自2026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mailto:ahsnyj@163.com,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收缩
  • QQ咨询

  • 电话咨询

  • 18520143666
  • 添加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