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为40.93%,这一举措旨在完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经海南省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近消纳项目准入条件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这些项目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
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
项目条件:具备清晰的物理界面、安全责任界面和完善的分表计量条件。
二、标准制定原则
海南省在制定该标准时,遵循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基本原则,旨在科学核定平均负荷率标准,规范项目输配电费计收方式。这一原则确保了公共电网稳定供应服务成本的合理回收,同时降低了项目用电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就近消纳的积极性。
三、输配电费计收方式
根据该标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项目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具体测算公式为:
月度容(需)量电费 = 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 + 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 × 平均负荷率 × 730小时 ×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其中,平均负荷率标准统一核定为40.93%。
四、特殊项目缴费模式
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海南省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变更缴费模式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变更缴费方式申请,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五、系统运行费与政策性交叉补贴
系统运行费: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下网电量需公平承担系统运行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海南省相关现行政策执行。
政策性交叉补贴: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六、政策实施与监督
电网企业责任: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需做好项目的准入核验、全环节计量装置安装运维、电费核算收取等工作,并按月统计项目运行数据、电量电费结算情况。每年3月底前,需向海南省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全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负荷率实际运行数据,配合做好年度平均负荷率标准复核工作。
项目业主责任:各项目业主需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海南省相关政策要求,确保项目持续符合新能源就近消纳认定条件,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计量、结算等工作,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任: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需做好辖区内政策宣贯及落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监督检查:海南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计收电费、虚报瞒报运行数据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