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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印发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以下是对该通知的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新建项目。

二、管理职责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负责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负责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绿色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宣贯、培训;负责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绿色建筑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

  •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市管项目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环节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的绿色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推进绿色建筑综合管理、运行评估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绿色建材的具体推广应用以及将绿色建材纳入质量追溯体系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的推荐工作。

三、绿色建筑要求

  • 绿色建筑星级: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 能耗: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居住建筑年供暖供冷耗电量指标计算结果不得超过能耗限额指标20.5kWh/(㎡∙a),建筑年供暖供冷碳排放量指标不应超过碳排放限额指标8.6kgCO2/(㎡∙a)。

  • 绿色建材使用: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应用绿色建材,若项目选用的建材涉及《上海市绿色建材应用推广目录》产品大类时,须全面应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

  • 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 装配式建造: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四、建设过程管理

  • 立项和土地供应: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前,或者核提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就绿色建筑要求向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 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 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参建各方针对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书面交底;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要求,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专篇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并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关键指标表》。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五、运行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绿色建筑开展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取得标识的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开展运行评估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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